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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我是做招标的,他是这样的:工程评标、决标工作结束,业主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这里的中标人为投标单位,其全资子公司、参股的上级公司、控股...
没投标可以提出质疑。但需要利害关系人,否则没有权质疑。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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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卖主设定标,招请若干个买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卖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标。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1、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项目招标并与承包商签订项目合同,否则被视为违法; 2、此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也是一项非法分包行为,因为该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 3、总公司中标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移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实质上,总公司分包给分公司的施工建设,导致违法分包。
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不可以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可见,不得投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 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首先,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出资持股关系,母公司一般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显而易见,无需赘言。其次,子公司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母公司难免偏袒其子公司,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且母子公司也容易协商串通属于“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 风险提示:子公司参与母公司项目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子公司一般不可以投标母公司招标的项目,除非:参与投标公司的全部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大家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与母公司的亲密程度与利害关系均相等,在不认为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况下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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