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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的,应当向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便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后续情况,实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更好地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管理作用,确保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并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项规定主要是基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计划。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职责不仅包括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和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还包括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调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职能调整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行使,而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在此应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在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指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缺乏许多标准,一些执法急需的标准尚未制定,难以满足执法需要。为了使标准更好地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这一意见,新《食品安全法》对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主体进行了适当调整,明确卫生部会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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