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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一是一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二对由双方隶属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对企业开除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特殊情况下,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1、一般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用人单位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作出的劳动争议,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确认劳动关系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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