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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一般讨薪途径,劳动者拿好工资欠条,结算凭证,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即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处理,或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第二种是特殊的讨薪方式,主要包括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劳动者凭“调解协议”或者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就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采取违法讨薪。实践中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不懂得使用或不愿意采用合法方式,而走上另一条讨薪之路——违法讨薪。比如跳楼讨薪,爬吊塔讨薪,绑票讨薪,堵路、冲击工地,围堵办公室区域讨薪等等。也就是说采取这类讨薪方式的劳动者轻者受到行政处罚,重者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讨薪者要走对路,即走合法的讨薪之路,切勿违法讨薪。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借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农民工朋友在给用工单位工作时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确认好工资总额。这样在遇到劳资纠纷的时候才能更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讨薪主要涉及的法律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讨薪,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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