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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关于私营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一般而言,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主要是: 一、成立清算组; 二、整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 三、设立清算账户;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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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必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定确认。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本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程序: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程序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认为债务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公司都是自己申请破产,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2、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对于公司账户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债权申报,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3、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职权,公司需要由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和清算事务所担任。但并非所有上述中介机构都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公司破产立案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及诉讼时,仍然以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组或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由破产经理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接管,包括接管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财产,行使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等重大事项。5、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是非审计评估机构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6、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名称、债权金额、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7、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召开债权人会议可能无法清偿债权,或者清偿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一)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主体: 1、债务人;债务人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他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六)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债权人的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八)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九)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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