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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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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3)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未发生火灾的工具未发生的公共工具或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发生的工具或者发生火灾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选择罪之一。本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法定量刑要求符合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要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携带枪支或手榴弹; (二)携带爆炸装置;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火药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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