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
本市的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进行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8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