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征地告知书。就是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
1、征地告知书。就是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征地告知书。就是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3、征询意见书。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4、征地公告。这个内容较多,也最为重要。
应出示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以下土地的,国务院批准(1)基本田地(2)基本田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定金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务院申报。征收农用地时,应按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查。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用农地的,同时办理征用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用批准权内批准转用农地的,同时办理征用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批准,超过征用批准权的
应出示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470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