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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 1.1原则 (1)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规、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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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内设稽查部门对本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程序是,先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告诫,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申辩理由没有被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之后,开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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