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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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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应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有下面情况的,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人 2、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4、对被监禁的人、被判刑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据有: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6、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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