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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产证上只有奶奶一个人名字,但是,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奶奶只能赠与她那部分房产份额,剩余的百分之五十仍属于爷爷的。爷爷应该通过诉讼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假如在赠与行为中,爷爷也明确表明过自己放弃房产的态度,那就不能确认爷爷的份额了。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孙子也依然可以以该房产只赠与他一个人,应为婚内个人财产,对抗孙媳的要求分割房产的要求。
按《》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个任意处分,不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而不依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确定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而不必按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应注意的是《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中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免他们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无形中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抚顺路房子的一半属于你奶奶一半,而另一半依法应当属于你爷爷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由你爷爷的子女及你奶奶共同继承,但是二叔有故意侵吞遗产的行为,应当依法少分或不分。营口路的房子从形式上来看,属于你二叔的产权,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产权人(出资人)是你爷爷的话,该房屋应当可以考虑比照抚顺路房子办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就属于你二叔所有。你二叔对你奶奶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依法依理都不能将你奶奶从营口路的家里打出来,更不能独霸了两套房产。建议你们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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