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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流程:1、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2、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3、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4、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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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流程:1、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2、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3、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4、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流程:1、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2、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3、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4、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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