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免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如下: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际清算形式获得的住房补助金、饮食补助金、转移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
每次拿到工资单的时候,刚看到应发数,心里还算有点宽慰,然后接下去再看到实发数时,小益的心情就开始惆怅了。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1)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2)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5)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6)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特别扣除。由此可见,中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特别追加扣除采用正向列举的方法,即只要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扣除,就必须缴纳。
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率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别扣除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率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别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儿童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和儿童从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夫妇每月扣除1000元,夫妇每月扣除500元。《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国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每月扣除400元,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4年)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取得相关证明当年扣除3600元。《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万5千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可扣除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国内住宅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妇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单方扣除。《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支持60岁以上父母的支出,祖父母、祖父母的孩子去世,纳税人支持60岁以上祖父母或祖父母的支出。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8人已浏览
513人已浏览
1,319人已浏览
5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