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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
法院在推卸责任,法院以审理的事实为准,不是以起诉的事实,如此认为,谁起诉都是事实,不需要审理了,如果在上诉期你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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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人民法院对本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负责法院对错误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自己进行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对本院所作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院长发现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 3.审判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对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一审宣判后,原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而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如何处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明确:一审宣判后,原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对于错误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是可以翻案的。如果是二审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则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上诉。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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