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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产生增加周转资金需求,并向银行申请借款授信,此谓之融资。 借款人自身没有足够资产抵押,由专业担保公司对该笔银行授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谓之担保。融资性担保区别于非融资性担保,主要是视乎借款人的担保业务是否解决资金问题,若担保目的仅为解决业务中的阶段性问题,增强申请人对责任的承担能力,与资金没有直接联系,则该类担保为非融资性担保
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1、因协商一致解除或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2、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点根据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结合它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一般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 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 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 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要求怎么办根据传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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