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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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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信用,也侵犯了绑架、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对象由侵害对象的多重性决定,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救济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被绑架、被绑架的女性、孩子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因此,主管拯救工作的主要是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作为不作为。本罪不要求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妨碍救援的行为,无论成功与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了成本罪。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有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妨碍救济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特定的救济责任,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责任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有救援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绑架、绑架的妇女、儿童有救济责任,救济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绑架罪的犯罪对象为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社会知名人物、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关于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你符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不符就不是。如果符合,返还其主,还是构成绑架罪。但可以还量刑上给予考虑。
本罪的对象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侵权对象由侵权对象的多重性决定,也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开展救援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救援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责救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便利阻碍救援工作。所谓救援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的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手中解脱、安置或者送回被害人的职责。目前,我国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和组织主要是公安机关、民政和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行为或者不行为。本罪不要求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责救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阻碍救援的行为,无论是否成功,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广,但只有具有特定救援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我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阻碍救援的行为,但如果我不承担具体的救援责任,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援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职责范围内的救援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救助责任,救助责任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救援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有责任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并将其安置送回被害人。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必须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阻碍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救助,还希望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得不到救助。如果你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阻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但主观上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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