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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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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国务院只能是理论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实际情况没有国务院作为复议机关的,一般行政复议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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