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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的裁定为: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可以上诉的四项裁定:1。不受理的裁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的裁定;四.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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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裁决书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服裁定,可以上诉。但是,有些裁定不能上诉,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只能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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