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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
(五)本条(一)、(二)、(三)、(四)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7年和2008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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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待摊投资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在财政部的其他相关规定也有这方面规定。实际操作中,基本服务费率主要根据工程投资总额确定(这部分金额主要满足中介机构的交通、食宿、单位收益等基本费用)。追加服务费率的确定时: 1、经过建设单位初审的工程相对定高一些, 2、未经初审的相对低一些(有些中介甚至主动要求只要1%的追加费,不再计取基本费)。为了避免审减追加费用偏差较大的结果出现,中介服务合同中一般还约定,总造价审减10%范围内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减超出10%部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达到风险甲乙双方共担,同时还能约束施工单位不要乱编结算。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de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de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de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de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de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de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de范围和标准de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de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de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de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de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de,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de生育医疗费标准de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de《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de证明,以及规定de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de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 1.5万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小编围绕十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来说明十级就是十级的重要性,让我们大家深刻的了解到十级补助金的相关知识,还有一些从未见过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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