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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2-05-06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de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de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de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de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de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de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de范围和标准de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de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de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de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de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de,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de生育医疗费标准de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de《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de证明,以及规定de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de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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