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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的时间为三十七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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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当事人的财物缩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2、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的时间为三十七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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