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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进入诉讼后,各地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往往按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责任划分比例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我们认为,这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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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程度的判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进行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小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进入诉讼后,各地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往往按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责任划分比例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我们认为,这两个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的责任划分来裁判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具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双重性,如果用行政法规来规范民事责任,就难免有一定的缺限和不足。除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一般区别外,就医疗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而言,二者还存在两方面的差异,民事责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主要应由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规范来调整,两项责任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总结起来有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两种。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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