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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
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例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屋修理队、国有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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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很乱,如果是部门,那么部门是没有权利留用利润的,“小金库”滋生腐败的例子还少吗? 如果是子公司,那么作为投资企业的股东也理应获得投资回报,对于企业里人的分配在《公司章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 至于职工的利益,不是说企业盈利就应该把利润全部用于高职工福利,但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正常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如果一个公司没有违反上述义务,则没有责任。国有企业也要发展,一切按法律、按规则半就没有问题。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企业履行管理和保值增值的责任,那么利润上缴也是合理的。 如果职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改变,那么是另外一种关系,也有相关法律跟定可以保障。
劳动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以按照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是员工受害赔偿纠纷,员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劳动仲裁程序。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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