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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590号令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所谓的产权调换就是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或在拆迁原地建安置房用于被征收户的安...
1、按双方洽谈达成一致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约定被征收户不领取征收补偿的补偿款,等安置房屋建成安置时结算并互找差价。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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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在拆迁区域内安置被拆迁人;无法在拆迁区域内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区内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足45平方米,并且是唯一住房的被拆迁人,原面积的补偿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计算;差额面积的补偿,可以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计算,也可以按照其一定的比例计算,但计算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前提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内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并且就争议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书。 二、办理置换仲裁调解书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填写《置换仲裁调解书申请表》,并连同以下资料提前报送本委审批: (一)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4、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5、协议书以及证明协议内容的相关材料(如工作证、入职材料、社会保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 (二)劳动者需提供的资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委收到上述资料,经审批,符合置换条件,本委将电话通知双方过来办理置换仲裁调解书,劳动者本人以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亲自携带各自公民身份证原件在约定时间前往本委办理。 四、温馨提示: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本委索取协议书及调解书的样板以作格式参考; 2、用人单位可向本委索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回去填写、盖章; 3、如条件允许,置换前请将协议书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本委(本委另行告知电子邮箱)。
住房困难户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米计算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安置重置价制定。《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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