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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级别管辖 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由...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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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有时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甚至有少数法院出于地方保护考虑争管辖、抢管辖。为了使案件当事人有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其对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再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那么即使属于涉外案件,如果不是重大的,那么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后,原告没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是被告。同时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针对《移送案件裁定书》,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对如果是《管辖异议裁定书》,原被告都可以上诉的。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且仅限于被告人,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2)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内,即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答辩期后才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议。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查但尚未作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则受诉人民法院就应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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