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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境外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判决: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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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主政治权利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秘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申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保守所知道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海外机构、组织者、盗窃、探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信息的行为。海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区,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砖省和1997年7月1日前的香港地区.1999年12月31日前的澳门地区。海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到以前的台湾.香港.漠门等地区和外国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代表)机构和分公司。例如,外国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关设立在中国国内的机构、社区和其他企业组织,包括外国驻华使、领事馆、事务所、商社、新闻机构等。海外个人是指住在国外和回归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管是取得永久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该视为居住。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交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持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以及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党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行为者偷窃不同等级、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探索、收购、非法提供给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国家安全、利益受到的危害程度也不同。信息是指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经济、军事、科学技术等方面尚未公开或公开泄露。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信息信息交流,不能理解为这里的信息。本条规定有盗窃、探索、收购、非法提供四项具体行为。只要行为者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得国家秘密或信息,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也应构成成本罪未遂。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构成,外国人、没有国籍的人不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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