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境外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判决: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主政治权利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秘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申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保守所知道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海外机构、组织者、盗窃、探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信息的行为。海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区,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砖省和1997年7月1日前的香港地区.1999年12月31日前的澳门地区。海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到以前的台湾.香港.漠门等地区和外国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代表)机构和分公司。例如,外国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关设立在中国国内的机构、社区和其他企业组织,包括外国驻华使、领事馆、事务所、商社、新闻机构等。海外个人是指住在国外和回归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管是取得永久居住权还是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该视为居住。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交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持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以及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党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行为者偷窃不同等级、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探索、收购、非法提供给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国家安全、利益受到的危害程度也不同。信息是指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经济、军事、科学技术等方面尚未公开或公开泄露。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信息信息交流,不能理解为这里的信息。本条规定有盗窃、探索、收购、非法提供四项具体行为。只要行为者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得国家秘密或信息,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也应构成成本罪未遂。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构成,外国人、没有国籍的人不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逆行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境外势力每时每刻都企图获取我军事秘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除了军事秘密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外,还将对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所以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本法第111条已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鉴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和国防安全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收买军事秘密,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里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往与活动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未经事先批准,而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后,可以提供给对方。因此,凡违反上述规定,事先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均属非法提供。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上列四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而不必同时具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这三种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各犯罪手段可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两种以上犯罪手段的,如窃取并非法提供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为境外窥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他们为自身职责的性质决定,不论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也不论其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的是重要的还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是文件、材料、实物,还是有关军事秘密的情报、资料,均构成本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会造成危害军事秘密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论是为了危害国防安全还是为了达到其他个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但行为人主观上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是在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或者是在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有所认识。综合上面所说的,为境外刺探军事秘密的行为完全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也会让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只要条件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上面就会按情节的大小来进行判决,对于轻者处五年以下,重者是可以给予无期徒刑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