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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证据不足法院应该判无罪。1、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根据职权调查收...
二审和再审有以下区别:(1)提到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再审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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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一审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法院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有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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