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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你看你是想在大陆这边还是香港那边申请离婚呢?不同的地方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不过介于我们之前处理那边的案子的经验来看,我比较建议你来大陆这边离婚对你会比较有利,因为大陆这边比较保护女性的权益,在财产分割方面,大陆是婚后所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香港是财产在谁的名下即为谁的财产,是不会拿来分割的。
香港商标申请流程: 1、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 2、香港知识产权署受理; 3、审查; 4、刊登公告,三个月的异议期;若被提异议(香港称为反对),申请人须对此作出答辩(香港称为反陈述),否则申请将被撤回; 5、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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