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包括...
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包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例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 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案例】 2006年10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同赵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到河南某市某某市场某某汽车站停车场,赵某将车开走装了28件(1400条)白皮内部供应“某某”卷烟,并将该批卷烟卖给郭某某,郭某某准备往某地销售。张某某和郭某某驾车行至济源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站时被该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8件卷烟价值6300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郭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均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假冒伪劣卷烟1400条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犯罪未遂的判刑一般是比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犯的具体罪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我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3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