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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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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申请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适航或者适拖。船舶或者其经营者申请航次船舶签证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签证簿;(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船舶);(三)船舶国籍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六)船员适用证书;(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船舶);(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船舶);(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交证明;(十一)批准的船舶运输危险品申报表(适用船舶);(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船舶);(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船舶);(十四)船舶营业执照。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中记录或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中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的船舶营运证书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相关信息。
船舶登记到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各地船舶登记机关请咨询当地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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