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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规则》第七条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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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 1、申请船舶识别号; 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 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及相关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相关登记证,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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