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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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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2、立案;3、下达整改通知;4、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5、法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下达听证通知书;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对拒绝执行的下达催缴通知;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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