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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三、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所示: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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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分的程序有以下7个步骤: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行政处分与我们说的行政处罚不一样,其中处分一般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对公务员进行处分,而行政处罚则只要是有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说的简单一些,受行政处分的人,也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受行政处罚的人却不一定会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执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数额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罚款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实施必要的检查,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和顺序。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定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在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协助调查或检查;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抽样取证,经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意见。如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天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经过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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