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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是谁决定

2021-07-2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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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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