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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
水资源税是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水资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矿泉水原矿征收的税率为1%—20%,或者是每立方米1—30元。实行幅度税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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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1)原油8.00~30.00元/吨资源税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不同地区不同。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用水的差异,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合理确定本地区每五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目标。到2015年底(十二五末),地表水、地下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本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具体水平见附表。各地可参照上述目标制定本地区水资源收费标准调整计划和实施时间表,逐步推进。各省(区、市)范围内不同市县的水资源状况水开采利用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水资源收费标准。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用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资源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水资源费: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五倍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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