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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2)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由出售房屋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区城市使用土地不征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建设镇、工矿区等。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利纠纷未解决的,纳税公司不租用免税公司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税。
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但应当缴纳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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