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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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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九)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生活垃圾清运收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清运收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物业主导、业户参与、供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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