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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后,可以选择撤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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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回申请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监督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对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以撤回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申请程序: 1、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相关材料。 2、法院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后通知债权人,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据此,如果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以及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没有执行该支付令的但又对支付令没有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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