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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得到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确认后,被侵权人却不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数额太低于己不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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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也就是说,侵权产品每销售一件,可以认为会导致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一件。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发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人民法院根据以下原则认定商标近似:(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是,如果上述金额无法确认,可以根据侵权收入进行确认。侵权收入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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