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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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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但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主张权利的患者一方在证据上存在很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不可能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很难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常规诊疗有详细的了解。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过失。第二,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确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阅病历材料。第三,患者死亡时无法证明。即使没有死亡,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的患者也无法证明,家属也无法参与整个治疗过程。家属证明是不现实的。基于受害者举证中的这些障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医院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损害是由患者自身原因或者无法预防的外因(如医疗事故、疾病自然转移)造成的,不能证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学者认为,这种界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为它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一般表述的层面上,而未触及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在诉讼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一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裁判的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③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错行为起着次要作用。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多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起着轻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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