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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以下条件:(一)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在当地稳定就业,达...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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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申请条件1、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2、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二)不符合申请条件①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②离婚不足2年的;③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④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⑤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⑥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⑦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⑧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的;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1、申请和申报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办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予受理。2、小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该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街道事务所、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资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审查可以采用文件取证、邻居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和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合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通过审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公示期限在15天以上。在公示期间,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核实异议,公布核实结果。拒绝不协助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宅保障部门拒绝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小区房屋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决定不服,可向市房屋保障部门申请复核。4、小区房屋保障部门应将审批合格的房屋保障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房屋保障部门,由市房屋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批。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公示期限在15天以上。在公示期间,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房屋保障部门提供的房屋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房屋,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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