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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经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录用。雇主聘用外国人从事的...
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活动。证明:(1)接待单位公函;(2)无接待单位,需提供能保证在青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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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需要加入中国国籍才可申请办理中国护照。但外国人可以凭本国护照和中国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所谓的“中国绿卡”),在中国永久居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外国人入籍中国,只有三条非常简单的标准,具有其中之一即可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但这只是入籍的条件之一,必须要先拥有“中国绿卡”才能完成手续。而中国“绿卡”却堪称世界上最难获得的绿卡之一
须经商务部许可,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专业人员证书、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
来华任教的外国国籍人士,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无需推荐信。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四、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五)聘用协议或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五、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审批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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