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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中,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等义务。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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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中,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等义务。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包括:租房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以及给付期限、租赁期限(以20年为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方面。
租赁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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