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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当事人中,出租人有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等义务。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妥...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为交付出租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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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以下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为交付出租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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