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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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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婚姻登记地法院不属于上述情况,则没有管辖权。 回复不全面或者需要详细咨询的,点击头像进入个人首页,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有记录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审查。根据民政部网站资料: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全国联网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一是宣告结束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时代,全面实现婚姻登记工作计算机操作和信息化管理;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审查,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三是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四是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民政部门还将继续推进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逐步提升数据完备性,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深度挖掘数据应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支持。以信息化为依托,继续推动开展网络预约登记服务,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工作,以进一步体现联网工作现实意义,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需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实现全国联网后,民政部将积极争取、推动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便利,让新婚人群可以更加自主地选择步入婚姻殿堂的城市和地点。民政部还将继续推动各地开展网络预约登记服务,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前预约办理登记的日期及时段,登记当天,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预约单及预约号调取预约信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登记服务,推动婚姻登记工作更加高效有序运行。民政部门还将根据信息化条件,积极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作为这个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部门,民政部前期主要工作是负责全国联网建设的规划和制定标准规范,开发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承担基础支撑环境建设,承担全国联网信息系统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维护工作。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无论是在基础网络还是在系统软硬件环境方面,将全力做好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此外,作为全国联网的一个信息系统,民政部表示也将做好对省级民政部门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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