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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对...
1、原告的这一观点本律师不能支持,我认为海南省第一中级的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2、我认为该案属于涉外案件,黄俊心(MichalWong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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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前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掌握下列要点: 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应尽可能地采取使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公告内容的方式公告。《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前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掌握下列要点: 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应尽可能地采取使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公告内容的方式公告。《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货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法院在婚姻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的权利,但同时似乎也限制了法院在婚姻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范围。许多法官将这一司法解释理解为,只有被告符合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原告只起诉离婚,法院才有权在婚姻案件中适用公告。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被告下落不明未满两年、被告无具体住址但有电话联系且拒绝应诉的婚姻案件,法官们普遍采取中止的方式,对于前者一旦被告下落不明持续两年,法院即恢复审理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原告似乎只有被一纸名不副实的婚姻证束缚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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