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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物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
房产证抵押后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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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偿债是银行在无法用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收回借款人相应的实物资产以偿还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拍卖或者出售的,经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定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如果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则退回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期间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格的,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设定的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支付给债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受到损害、损失或征收。因此,会产生相应的保险、赔偿或赔偿。 抵押物消灭后,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原抵押权的顺序,请求优先赔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赔偿金。 保险、赔偿或补偿相当于抵押财产形式的变更,原抵押人应继续按照原抵押权顺序成为优先受偿人。
房屋产权不过户纠纷 有的房产买卖从签合同到过户间隔时间很长,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出卖人反悔不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买受人一方无法办理过户。有的买受人向法院主张直接确认其购买房产的所有权的,也有的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因房产所有权的取得要经过国家的确权,颁发房产证这个特定的程序。因此,买受人不能依据房产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该房产未办理过户,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因为法院不能代替国家对房屋确权。 在房产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约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出卖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买受人依法院生效的判决到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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