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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在宣判后发现在有漏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漏罪进行判处后,和未执行完毕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原判是不会撤销的。 相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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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2、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数个同种罪一般是按一种罪进行处罚,在量刑上适当加重,是不会进行数罪并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中这两款规定其实是将本来应当予以并罚的两个犯罪拟制成一个犯罪,因而属法律拟制(例外性规定),非但不能推而广之,反而应立足于字面解释严格限制。例如,司法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贿赂后又实施徇私枉法等罪,或者事先犯徇私枉法等罪,事后又索取、收受贿赂的,不能适用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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