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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国有企业。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该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则适用公司法,如不是公司则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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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因此,如现在你申请企业破产,是不能依据该法的,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企业破产还债的相关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企业破产法(试行)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即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因此,如果你在明年6月1日以后申请破产的话,是可以依据新的破产法申请破产的。
如果您的企业履行的是破产程序,也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主席令{2006】第54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规定而申请破产清算成立宣告破产的,如果原企业法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因为债务清偿产生纠纷,由破产清算组承担负债责任。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 至于因为何种原因产生的纠纷,或者因为某种清偿方式产生的纠纷,需要诉讼的,应当根据产生纠纷的具体事实,也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案由来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根据您在提问中提到的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来处理,极可能说明您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清算组即”政府主管部门把破产资产负债划拨转给另一个组建企业“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国有企业改制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三条正确;否则,不正确。
二级单位的小改制是集团大改制的基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如二级单位改制存在不规范、不彻底之处,一旦完成新公司设立,则尚未解决的事项将无法借改制机会予以消化,并可能会对集团大改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从全局而言,公司化改制应区别于单个企业的改制,首先在程序上即应从严把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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